标题:关于社保补缴滞纳金大于本金的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实施银行划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8号文件中明确有“七、其他事项(一)滞纳金计算。《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中的划拨金额包含应加收的滞纳金,按万分之五的比例自欠缴之日起计算至划拨决定作出之日,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数额。”的规定,但文件于2020年1月31日废止,后续是否有新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特别法,制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滞纳金,无论是从设定目的还是从其性质来看都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范和调整。
为什么社保未足额情况下进行补缴,滞纳金会高于补缴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