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石** 提问时间:2024-12-20

标题:前期物业未按政府指导的物业费标准执行是否合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房建成后开发商与物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其物业费应该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制定。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规定,一级物业费标准1.2元/月/平米,可上下浮动20%,上浮20%后为1.44元/月/平米。但保利瑞泽苑小区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为2.66元/月/平米,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为1.2元/月/平米。

现保利瑞泽苑物业就已《前期物业合同》在住建局已备案为由让业主缴纳物业费。并且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已被起诉。

咨询广大业主应该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物业费?

综上咨询保利瑞泽苑小区物业是否违反了《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之规定?应该怎么处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2-31 是否超时:否

石**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人的报酬请求权】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相关规定,蓟州区文昌街保利瑞泽苑物业收费依据是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的规定,购房人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应已经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收费标准进行确认。如果小区业主不认可物业收费标准,应当通过成立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住建部门不是我市价格主管部门,不具备对收费标准进行备案的行政职权。如果您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可向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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