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12-13

标题:危废贮存期限如何判定是否超过了6个月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6个月,是从危险废物入危废库开始计算吗?如果危险废物在暂存点(收集点)存放时间超过了6个月,这个算超期吗?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4-12-1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与您致电取得了联系。依据我市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您提出的关于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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