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危废贮存期限如何判定是否超过了6个月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6个月,是从危险废物入危废库开始计算吗?如果危险废物在暂存点(收集点)存放时间超过了6个月,这个算超期吗?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处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6个月,是从危险废物入危废库开始计算吗?如果危险废物在暂存点(收集点)存放时间超过了6个月,这个算超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