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民和巷万科物业私自出租公共区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除特殊情况外,均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如果万科物业擅自将公共用房给外部单位使用,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车辆乱停放,如果这些车辆并非本小区人员或物业工作人员,且物业未对其收费,这可能涉及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小区公共区域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82条和第283条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收取费用,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万科物业的行为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处分公共用房或利用公共区域进行收费,可能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并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