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苏** 提问时间:2024-12-12

标题:民和巷万科物业私自出租公共区域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果给业主造成损失,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除特殊情况外,均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如果万科物业擅自将公共用房给外部单位使用,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车辆乱停放,如果这些车辆并非本小区人员或物业工作人员,且物业未对其收费,这可能涉及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使用小区公共区域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282条和第283条的规定,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并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物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收取费用,可能构成违规行为。

万科物业的行为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处分公共用房或利用公共区域进行收费,可能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并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01-09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4年12月2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丰年村街、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经与物业核实,物业服务用房目前均由物业企业使用,未给其他单位使用。关于小区公共设施收益问题,已在《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产权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会所、文化活动中心的经营收入,乙方按总收入的10%提取代理服务费后,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物业服务费,服务成本列入本物业服务成本。经调查, 关于物业企业占用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问题,住建委已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停放车辆的事项给予规范,以确保园区业主权益。关于公共收益问题,物业企业反馈已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公示,同时未占用小区的公共收益。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丰年村街、东丽区住建委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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