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发改委、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规定,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不含别墅)以及保障性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1.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2.小区机电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设备技术参数或运行成本据实收取。物业服务费是依据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和机电设施设备养护费,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