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个人购买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卡陆龟问题
我于莞城农林水务局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加载有“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卡的陆龟,可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经咨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仅在河南省开展陆野生动物专用标识管理试点工作,即个人可以购买来源于河南省内合法养殖场的带有“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卡的陆龟作为宠物饲养,但仅限于观赏,不得私自繁育出售。
现请问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天津市是否也适用此政策,是否可以在河南购买带有“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卡的陆龟作为宠物饲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