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4-12-04

标题:业主大会筹备组如开发商代表不配合参加怎么办?

市长您好,有个问题咨询: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

上述条款中筹备组成员要求有一名开发建设单位代表,问: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不派出代表参与筹备组怎么办?程序如何走下去?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2-13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建议依据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按照正常程序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2月13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