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发改委、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东丽区发改委工作人员和东丽区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工作人员与您联系了解详细情况,解释相关政策,并告知了政策查询途径。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24〕273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其中,充电电费应以电量计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电动自行车充电均应按居民类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具体结合充电设施接入电压等级执行本市居民用电分类中的非居民合表电价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结合您提供的10小时的收费截图,未发现价格违法行为。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