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静海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关于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补助政策的通知》(静新冠防指﹝2020﹞41号)规定,对在城乡社区等基层一线参加疫情防控的人员给予补助有明确补助对象范围,即:一是《天津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中规定的“4+N”人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专职副书记、居委会专职副主任和按每300户一人配置的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二是村“两委”成员、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农村残疾人专职委员。三是城市社区中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残疾人专职委员。静海镇政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落实了疫情补助。
您作为合同制帮扶上岗退役军人,且在疫情发生前,在静海镇政府机关生态办工作,属于机关下派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根据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补助政策的补充通知》(静新冠防指﹝2020﹞67号)文件,对乡镇街机关下派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补助发放问题做出规定,即:乡镇街机关下派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在疫情发生前,其工作地点在乡镇街机关或镇街有关部门,不在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按照中央《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的精神,应当认定为“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的人员,与从机关、企事业单位下沉社区的党员干部工作性质相同,不在享受疫情补助对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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