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有关排污许可证中废气监测采样个数问题
各位领导,我单位排污许可证中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的废气手工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要求为“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经查询规范以及参考生态环境部门、江苏省厅的回复,“非连续采样3个”指3个有效值样品,也就是3个用于排放标准评价的样品,则是需要3个频次。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里要求企业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 GB/T 16157、HJ/T 397 等执行。根据HJ/T 397,排气筒中废气的采样以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因此,废气手工采样应完成1频次即可,而非“非连续采样至少3个”。
我单位可否将排污许可证中的监测方法及个数要求改为“其他,连续采样1小时或者1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4个样品”?
烦请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