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顾** 提问时间:2024-11-23

标题:绿城春熙云峰开发商以园林补种为由违建小院

2024年11月17日,绿城春熙云峰开发商天津兴梁置业公司以园林补种为理由,在16号楼外围安装密不透风的木桩,全体业主强烈要求物业制止,物业制止未果,后开发商出具公告继续施工,全体业主强烈反对,严重侵害了业主利益。开发商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告不具备说服力,必须出具施工的有效合规佐证!

经了解,开发商为某一业主私利改变绿化方案,以绿化补种为由,为某业主圈地围院,无视小区规划与法律法规,物业不加制止,蛇鼠一窝,侵害了绝大部分业主的利益。敢问政府,小区环境为全体业主所有,怎能因个人私欲损害全体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因此,对于小区私自占用绿化用地变相围建院子的行为,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制止和处罚。

我们诉求:

1.开发商出具园林施工的最初规划方案,按照规划进行园林的维护和施工,兑现对业主的承诺!

2.拆除16号楼周边建设的篱笆,还业主们一个美观的小区环境!

3.绿城物业承担起来监管职责,对不合规的行为坚决制止!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公共物业的行为予以处罚!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4-12-13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4年12月3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与开发商沟通,开发商表示是在正常履行绿地养护职责,安装木桩是为提高栽种大叶黄杨篱成活率,为临时性措施,待绿篱成活或确认不能成活后会全部拆除。

静海镇政府已组织多部门综合研判:目前开发商此行为属维保期间正常履行绿化养护职责,在不影响绿化率的前提下,开发商具有园林绿化自主权。同时,参考相关部门指导意见,开发商暂未发生实质性圈占行为,未堆放物品进行占用。静海镇政府将持续跟进,一旦发现开发商出现实质性圈占行为及时介入,依法依规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静海镇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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