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罗** 提问时间:2024-11-23

标题:社保补缴及延长缴费年限等相关问题

尊敬的工作人员您好,本人1970年10月生人,自2010年12月开始由单位缴纳社保,至2019年6月。从2019年7月开始,领取失业金并进行个人缴纳社保。直至2020年10月,我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15年,于是继续个人缴纳社保,期间,2020年11月、12月和整个2021年断缴了,从2022年1月开始恢复个人缴纳社保至今。从2010年12月至2024年11月(本年度已全部缴纳),我共计实际缴费年限为12年10月。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58号》,我断缴的时间段,是否也算进延长缴费的年限里?如果算,2025年10月我已经延长缴费5年了,但社保仍不足15年,是否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4-11-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4年11月26日工作人员电话向市民反馈了政策规定,市民间断年限不作为延长缴费年限,市民表示知晓。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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