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首次业主大会未选出业委会情况下大会其他决议是否生效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如上指导文件所述
问:首次业主大会应当进行以上(一)至(五)项事项的讨论与决定,如果在第(三)项选举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中未能选举成功,即未能组建由业主担任委员的业委会的情况下,后续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那么本次业主大会中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讨论决定的事项所产生的决议是否依然生效?
如果不能生效,具体的法律或文件依据是什么?请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