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严* 提问时间:2024-11-22

标题:住建委的说法为什么前后不一致?

尊敬的住建委同志:

我曾经问过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问题,但被你们删除。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该文件中涉及普通住宅的三个标准(容积率,面积和价格)说明。前些日子,发改委不止一次告知我,你们和发改委说这三个标准已经不再执行了。区住建委同志也回复说这三个标准不再执行了。可是今天市市场监管委又打电话告知我,说你们曾经给他们发过这个文件当中涉及普通住宅三个标准的内容。意思是界定普通住宅还要依据这三个标准来执行。故市监委称你们给出的这三个标准和发改委给出的界定标准不一致,导致他们在针对物业收费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界定普通住宅时,无所适从,不知道是该听住建委的还是听发改委?住建委为什么和发改委的说法不一致?而且上述关于普通住宅的三个界定标准,现在是否还执行?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1-29 是否超时:是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我委向市市场监管委提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普通住房三个标准的问题。

2020年4月,我委在收到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定义疑问后,经请示住房城乡建设部,目前没有“普通住宅小区”定义。只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普通住房”定义,即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条件。因此,向市市场监管委作出回复,并明确告知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住建部门对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进行认定的行政职权。

2.关于三个界定标准现在是否还执行问题

2024年7月中旬,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体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十一、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中提出“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因此,已不存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概念。我委正积极与市发展改革委协调研究,按照中央精神和我市文件要求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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