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东方和府小区配建产权移交民政局改建养老性综合体
领导你好,我是东方和府小区的业主。东方和府小区9号楼配建区域在初期规划为社区活动站等用途,详细如图所示。但近期有消息称地产将该楼栋产权移交东丽区政府,政府牵头改建养老性综合体,此处与小区内部有通道直连,属于当初承诺配套的一部分,若建成对外公共托老所,影响了小区封闭性管理和小区业主的生活环境居住体验及安全问题,引发全体业主们不满,争相向上级投诉,希望引起重视。对此有以下疑问希望能给予回复。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地产将9号楼配建产权移交是否合法合规,请出示审批流程?
2、民政部门在小区民政部门在小区内建立养老社区时是否进行需要民意调查和业主同意?
3、养老院是否有合法审批?
4、若建立后如何保证对小区业主权利不受侵害?污染、噪音。小区内健身器械,绿化等,是否和小区业主共用统一配套?
综上,希望各相关部门酌情考虑,不要因为建养老院这个为民着想的民生工程,而影响了东方和府小区全体业主的居住环境,全面考虑,从而做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