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范** 提问时间:2024-11-18

标题:关于商品房地下车位问询

问题内容: 开发商欲出售商品住宅楼地下停车位(人防车位或商品车位)应具备哪些审批获许后,方可正常出售?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4-11-2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情况开发商欲出售商品住宅楼地下停车位(人防车位或商品车位)应具备哪些审批获许后,方可正常出售?依据《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使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区人防办备案。结建人防工程内的停车位,应当优先向全体业主开放,停车位可以面向业主和社会进行有偿租赁,租赁期限应当与业主协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人防工程内的停车位出售,附赠。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国动办

2024年11月2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针对您反映的问题, 经我单位调查核实,依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应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归属。约定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车位和车库的权属应当依据合同确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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