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11-09

标题:天津市夏季发布的物业费标准

天津市24年发布的物业费标准

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津发改价房地 [2009]1101号

一级1.2元/月平米,二级0.9元/月平米,三级0.7元/月平米,四级0.5元/月平米(在中准价格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20%)。

现在物业费是否需要按照此文执行?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1-18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普通住宅小区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执行。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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