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问题
关于《天津市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1、第一条:《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为党组织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地方行政部门制定本办法的依据;
2、第八条第二款: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制定本款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如没有依据,是否无效?条文未写明约定主体是谁,请予以解释。如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约定减损了部分业主合法权益,约定是否有效?
3、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款(一):本办法是否有权对社区党组织授予审批权,依据法律法规是什么?社区党组织的审批行为,是否属于被授权的行政许可行为?如不属于,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如不属于,授权单位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逃避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如属于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应由授权单位制定相应的许可办法方能实施?
4、第十条第一款所提及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与第七条中提及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涵盖的概念、内涵和范围相同,是否与《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所提及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涵盖的概念、内涵和范围相同,请予以解释;
5、第十二条第一款(三):条文未写明招标流程在全部流程中的位置,如招标流程在业主投标表决后,业主在表决时不知道施工单位是谁,是否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
6、第十四条:社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处理结果是否有法律效力?如有,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