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直管公产房承租人去世,变更新的承租人政策咨询
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口簿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指定行为可以采取司法公证或者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指定承租人告知书,并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完成。
(二)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或者无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承租人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对这些确定方式有些不明白,想向政府确认
1)除了房屋承租人生前指定死后新的承租人需要做公证,其他变更新承租人在什么条件下需要做公证
2)新承租人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变更
3)符合居住使用权的家庭成员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4)符合条件的新承租人是否有优先权?比如:是原承租人子女并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在此房屋和原承租人共同居住数十年,没有任何其他房产,符合以上条件当申请变更承租人时是否需要经过原承租人已过世的子女的子女同意(已故子女的子女的户籍既不在这个公租房内也没有居住过)
5)是否存在顺位承租顺序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