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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业主代表和业委会成员是否和物业费缴纳挂钩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第(四)项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业主应履行的义务,但不是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代表的便要条件,因此,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或业主代表是否需要良好履行业主义务可以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2.业主代表的人数怎么确定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3. 筹备组成立之后是否有时间限制,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否则解散筹备组的问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解散筹备组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4. 业委会主任是否必须由社区党组织或居委会中党员兼任、小区党员业主是否可以的问题
《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加强自身党建工作, 为实现党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奠定坚实基础。
社区党组织要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支部或者党的工作小组,对业主委员会成员人选进行审查把关,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50%;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5. 业委会的任期一般几年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的时间和形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具体时间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6. 筹备组是不是不能设置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条款,人为限制业主报名参与业委会行使管理小区的权力的问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因此,筹备组应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以上情况我委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