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在天津市内单位从事审计工作参评高级会计职称的问
请问,我是在天津市一家国有企业,从事内审工作,已经通过高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参评高级会计职称的,评审委员会答复称,不符合“在岗从事会计”的评审条件,请问,参评范围中,”在岗从事会计岗位”,这一条规定的制定政策背景是什么?国家上位依据是什么?另外,经我调查,全国大部分省份这条都是“在岗从事会计相关岗位,其中会计相关岗位包含内部审计岗位”,天津高会职称参评范围怎么和全国的高会职称参评范围怎么这么窄?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能的呼声,是否不相符?请贵部门给予详细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