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24-11-04

标题:关于在天津市内单位从事审计工作参评高级会计职称的问

请问,我是在天津市一家国有企业,从事内审工作,已经通过高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在参评高级会计职称的,评审委员会答复称,不符合“在岗从事会计”的评审条件,请问,参评范围中,”在岗从事会计岗位”,这一条规定的制定政策背景是什么?国家上位依据是什么?另外,经我调查,全国大部分省份这条都是“在岗从事会计相关岗位,其中会计相关岗位包含内部审计岗位”,天津高会职称参评范围怎么和全国的高会职称参评范围怎么这么窄?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能的呼声,是否不相符?请贵部门给予详细解答!!!

反 馈

回复部门:市财政局 回复时间:2024-11-11 是否超时:否

您好,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0号)相关说明,(一)会计相关专业,是指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二)会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或财务管理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社会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重大资产重组、资产管理等工作。

根据《2024年度天津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申报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并取得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2022-202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会计相关专业中的审计专业接收社会审计。

根据《2024年度天津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安排》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审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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