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毕** 提问时间:2024-10-30

标题:对(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二十一条款咨询

请问贵委:(1)2015年6月24日印发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中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中“价格主管部门” 是指哪个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发改部门?抑或是其他部门?(2)如物业公司未按本市制定的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项目(如:车位空置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作出约定的情形下,物业擅自向业主收取车位空置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天津市,由哪个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物业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请予答复为盼!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4-11-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事项,我委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联系,对您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的2015年6月24日印发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中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指导”中“价格主管部门”是指哪个部门?2015年至2018年12月“价格主管部门”指的是市发展和改革委,2018年12月,因天津市政府机构改革,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行使的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您咨询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属于价格政策制定范畴,市发展和改革委是政策制定单位,我委职责是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您提出如物业公司未按本市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擅自扩大范围和项目(如:车位空置费在前期物业合同未作出约定的情形下,物业擅自向业主收取车位空置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天津市,由哪个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予以处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二十一条)中“价格主管部门”指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应的是天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委。2018年12月,因天津市政府机构改革,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行使的价格监督检查执法职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请您对本次回复进行满意度评价!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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