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对(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二十一条款咨询
请问贵委:(1)2015年6月24日印发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中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和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情况的监督和指导”中“价格主管部门” 是指哪个部门?是市场监管部门?还是发改部门?抑或是其他部门?(2)如物业公司未按本市制定的指导价收取物业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项目(如:车位空置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作出约定的情形下,物业擅自向业主收取车位空置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天津市,由哪个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物业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请予答复为盼!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