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4-10-30

标题:因不了解供暖条例时间要求而错过了恢复供暖申请时间

因新购房,不了解条例约定的重新恢复供暖的时间要求,错过了恢复供暖的申请时间且家里有老人和小孩子。无法承受没有暖气的冬天。还请相关领导帮忙协调开通暖气。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4-11-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城管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经核实,您居住在华城庭苑小区。关于您反映的恢复供热设施供热的问题,依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三条: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热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根据您家的情况,东丽区城管委已督促属地供热企业与您沟通协商,现已达成一致。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城管委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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