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烧烤店在住宅窗前安装两条烟囱,请综合执法责令其拆除
您好,
武清区杨村街道汇锦新园3号楼2层有家烧烤店将要开业,正在装修,该烧烤店擅自在建筑外墙安装了两根大烟囱,正好在居民楼窗前,侵犯业主权利,造成房屋贬值,物业公司也未能及时尽责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居民的合法利益,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6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规定;违反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搭乱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希望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该烧烤店将烟囱拆除。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四)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