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10-09

标题: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北大资源小区物业收费问题

市发改委2015年6月25日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

1. 通知中,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不是不能超出第六条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之规定。

该项规定是否适用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北大资源观澜御景庭苑小区,目前小区物业收费按照多层住宅3.29元/每平米/月(物业管理费3.21元/月/平米;设备维护管理费0.08元/月/平米),高层住宅2.99元/每平米(物业管理费2.42元/月/平米;设备维护管理费0.57元),是否违反《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是否已经严重违规,应责令其改正?

2. 当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上下浮动幅度超过第六条中20%规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物业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得到准确的解答,非常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4-11-04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4年10月1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住建委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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