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北大资源小区物业收费问题
市发改委2015年6月25日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
1. 通知中,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不是不能超出第六条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之规定。
该项规定是否适用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北大资源观澜御景庭苑小区,目前小区物业收费按照多层住宅3.29元/每平米/月(物业管理费3.21元/月/平米;设备维护管理费0.08元/月/平米),高层住宅2.99元/每平米(物业管理费2.42元/月/平米;设备维护管理费0.57元),是否违反《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是否已经严重违规,应责令其改正?
2. 当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上下浮动幅度超过第六条中20%规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物业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得到准确的解答,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