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许** 提问时间:2024-09-29

标题:关于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扣除相关问题

员工休产假已享受生育津贴,自7月26日完成休假到岗上班,6-9月防暑降温费发放期间,企业能否以生育津贴计算时(计算标准为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4)包含防暑降温费为理由,扣除员工未到岗的7月份防暑降温费?请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4-10-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当享受。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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