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宫* 提问时间:2024-09-26

标题:关于{津发改房地(2009)1100号}别墅的认定

我发现以上举报的小区物业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文件为{津发改房地(2009)1100号}规定的基准价和深动比例,并且未按照《物业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进行明码标价,向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天津市市监局回复说:经和住建局进行核实,认定不了以上的小区属于普通住宅,那么请住建委对以上的小区进行认定,是别墅还是非别墅?,如果别墅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因为我查到的法律法规,国家在2012年发布了(国土资发(2012) 98号)《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第十七条,禁止开发别墅类项目,所以不可能是别墅,天津市蓟州区自然规划局也回复,以上小区并未规划审批别墅,不知道如何出现了别墅,所以请天津市住建委对我举报的小区是否为别墅进行认定。如果是别墅可以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如果不是别墅,请请天津市住建委对举报的小区违法线索进行监管或者移交。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0-11 是否超时:否

宫*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住建部门对“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进行确认的行政职权,因此住建部门无法确定鸿坤理想湾小区等商品房住宅小区是否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因此,购房人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应已经认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如果小区业主不认可物业收费标准,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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