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严* 提问时间:2024-09-26

标题:请求向市发改委市住建委申请行政协助,尽快处理问题

尊敬市监委:

我反映的荣锦园小区物业费超标问题,静海区市监局同志在处理,他说一直被一简单问题卡住,根据(2015)541号文件首先要确认荣锦园是否为普通住宅小区,此问题可能需要发改委,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协助处理。但市监局回复:八月份给我答复普通住宅小区界定标准的部门是市发改委(因该部门为541号法规的发布者)。界定荣锦园小区是否为普通住宅小区,需要市发改委的协助。可区市监局级别偏低,他们没有向市发改委发函请求行政协助的权限。所以让我找市监委再次请求帮助,看如何联系市发改委予以协助。

我需要解释的是:

1.市发改委价管处的张同志针对我在官网和12345的咨询,已多次来电回复,清晰准确的阐明了普通住商品宅小区的界定标准。表示其官方的电话回复是具有公信力和负责任的。并同意协助市监局界定荣锦园是否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

2.市监局提及的2022年7月的发改委转发住建委的有关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意见函,其中涉及的国办发(2005)26号文件,市发改委说情况已变动,该文件在建设部官网上已经废止。其他部门如税务局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在2020年也都废止。

3.(2015)541号文件的发布单位,除了市发改委,还有市国土房管局即现在的市住建委,所以,住建委既是541号法规的发布者,同时也是该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故除了对接发改委,希望也对接市住建委请求行政协助,尽快处理问题。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0-23 是否超时:是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0月11日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了解,您反映的静海区荣锦园项目于2017年11月,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费标准,是投标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据实测算收费标准,最终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由于住建部门不具备对“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进行确认的行政职能,因此无法确定静海区荣锦园小区是否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因此,购房人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应已经认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如果小区业主不认可物业收费标准,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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