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24-09-25

标题:请问人均租住面积怎么界定

2014年底,天津市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出租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米。请问租住使用面积是指单独卧室来计算居住面积,还是包括厨房、卫生间等正常可使用空间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9-30 是否超时:否

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委市场处经过核查,《关于加强我市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根据文件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等非居住空间不应纳入居住使用面积,其余面积按不低于人均5平方米计算。

今后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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