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严* 提问时间:2024-09-25

标题:荣锦园是普通住宅小区吗?

尊敬的住建委同志::

请问根据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法规文件的规定,团泊西区健康大道荣锦园小区,是该文件中所称的普通住宅小区吗?这个问题我曾问过规自局,规自局说他们无法确定,建议我向价格主管部门即市监局和物业主管部门即住建委咨询。现在市监局在审核荣锦园小区前期物业费的问题时,也急需住建委的配合,请求住建委来确认荣锦园小区是否为普通住宅小区,

按照上述法规文件的发文单位‘’发改委‘’所给的答复,荣锦园小区内全部是商品房住宅,且不包含别墅,理所应当认定为普通住宅小区。而住建委在前期也曾答复说其在本部门范围内没有什么政策依据来解释这个普通住宅小区的问题,建议我咨询其他部门,但市监局却说住建委对普通住宅小区的界定曾有过别的答复,具体可能有三个标准。也就是住建委与发改委对541号文件中普通住宅小区这个概念的界定,说法不一致。这就让我们糊涂了?

现在关于荣锦园物业费的问题,市监局说他们会积极处理,但首先需要住建委的协助配合,根据(2015)541号法规的精神,出具书面意见来认定荣锦园是否为普通住宅小区?住建委既是房地产和物业的主管部门,也是(2015)541号法规文件的发文单位单位之一,具有权威性的主管权,故恳请贵部门的帮助,尽快确认荣锦园是否为普通住宅小区,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10-08 是否超时:否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了解,您反映的静海区荣锦园项目于2017年11月,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费标准,是投标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据实测算收费标准,最终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由于住建部门不具备对“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进行确认的行政职能,因此无法确定静海区荣锦园小区是否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因此,购房人在购买该小区房屋时应已经认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标准。如果小区业主不认可物业收费标准,可以通过成立业主大会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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