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09-24

标题:物业公司不是国家行政部门收取滞纳金是否合法?

物业公司收取滞纳金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滞纳金不是国家行政部门才有权收取的吗,物业公司属服务类行业为什么还有滞纳金?私自设立滞纳金是否违法?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9-30 是否超时:否

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以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您提出的“滞纳金”准确的说法应为“违约金”,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在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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