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养老保险转移回天津户籍地
本人是2018年取得天津户籍,之前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2023年回津后于2024年1月开始在天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了养老保险。目前在办理将外省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天津的过程中被拒绝,理由是:本人在2017年对2016年和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有6个月的补缴行为,故天津开发区社保局拒绝接收我的养老保险转回申请,给出的意见是:若想转回天津,需回参保地对2017年补缴的社保费用进行退费并放弃这6个月的缴费年限。我想请问的是:1、拒绝的政策依据是什么?据我了解,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以上摘自人社厅发〔2019〕94号文件),人社部的政策和文件没说我的这种情况不能转回天津。2、我2017年补缴时也在社保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的缴费,为何转移时却又因这一原因拒绝,并要求退费和放弃缴费时长,我又不是违法缴费。3、经了解,目前不接受2017年以后有补缴行为转回的城市好像只有天津,这和目前的天津落户政策是不是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