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疑问
您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指出:“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请问贵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例如:我单位具备旧版标准检验资质,当新版标准的检验检测原理、关键设备未发生明显变化时。我单位能否认为该新版标准为非实质性变更,进而采取自我声明方式取得检验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