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4-09-20

标题:关于不住的房子物业费打折问题

全国有部分省市已经修订物业管理条例,针对长期不住的房子物业费可以享受相应的折扣。建议天津市及时修订物业管理条例,对于不住的房子可以享受相应折扣。可以缓解物业费收缴困难的问题,也能促进业主与物业关系,同时也会大量减少纠纷,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9-30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有明确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业主的空置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按照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进行交纳。我委将注重收集和梳理市民合理建议,在市人大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时,提请市人大审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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