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孟** 提问时间:2024-09-14

标题:请问领导关于天津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例

请问领导:本人在天津市西青区有一房产,但本人长期不居住在此房屋,平均一年仅住一周左右,因长期不居住在该地,不产生生活垃圾且没享受物业服务,是否可以和物业申请物业费用的减免?请问领导,根据天津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例,可以减免多少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9-26 是否超时:

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综上,如果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由业主空置的房屋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全额交纳。同时,《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比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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