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由** 提问时间:2024-09-12

标题:反映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保减员手续的问题

2008年6月我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社保减员了,我不知道为什么会被减员,请社保中心提供一下社保减员审核材料证明!根据2003年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台的一个社会保险经办规程,缴费单位应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填报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啊,办理缴费人员手续,应提交以下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就是对于间断缴费的提供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件证明。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4-09-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规定,社保依据单位申报办理减员,您原单位于2008年5月申报办理社保减员。依据《天津市社会保险立卷归档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单位提交的“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就是对于间断缴费的提供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等相关证件证明。”未列入归档范围。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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