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华明街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签署文件,需要公示于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可自行查看,不能予以邮寄。房屋在交付时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由开发建设单位公示给全体业主,业主知悉后需要与物业签订确认书(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现已与物业确认,物业留存唐雅苑园区居民签署“确认书”原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