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成立业委会相关问题
1.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其中,业主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需要多少业主告知,如果需要联名告知,那业主数量至少是多少?告知书有没有具体模板?
2.成立业主大会是否需要全体业主缴清拖欠物业费?
3.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中,未提及物业费缴纳情况,拖欠物业费业主能否成为业委会成员?
4.选举业委会投票委托书,委托人签字拍照打印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