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纪** 提问时间:2024-08-19

标题:业主大会召开召集流程,及相关文件

负责人好:

现了解小区业主大会召开申请流程(业主申请?物业申请?还是······?)申请召开怎么走手续?是否需要审批?小区物业公司自行召开业主大会是否合规?如果不合规赢由那个部门制止和管理?一个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合法合规的物业合同能否收取物业费?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8-27 是否超时:是

纪**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业主大会召开申请流程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同时,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规定,由街道(乡镇)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二、关于一个小区物业公司没有合法合规的物业合同能否收取物业费的问题

对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合规,需要由司法部门进行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如果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企业尚未签订新原物业服务合同但继续提供服务的,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应当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顺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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