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4-08-15

标题:海河英才落户政策和积分落户政策对落户申请个税的要求

1.本人在外地工作离职后社保断缴,现在处于无业状态。因入职前与原公司签订商业竞业协议,离职后每月会有竞业费用产生的个税在外地申报。请问这种个税情况是否符合海河英才落户政策的要求?

2.后期本人在天津工作后,在天津缴纳社保和个税,因上述原因同时产生的外地个税,是否影响落户?

3.对于海河英才落户政策中落户申请人的外地工作状态的判定,是以落户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还是以社保、税务系统为判断依据?

期待并感谢领导们的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4-08-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8月16日工作人员与李先生电话联系,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第三十八条“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以及《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1〕15号)第二十条:“各办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及提交居住证积分申请的用人单位所提交材料,必要时可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个人收入税务申报明细、合同等,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向李先生讲解现行积分落户政策规定,李先生表示已知晓。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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