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夏* 提问时间:2024-08-14

标题:关于餐饮企业菜品留样及质量鉴定的咨询

关于餐饮企业菜品留样及质量鉴定的咨询

你好,消费者在餐厅就餐后出现严重的腹泻,想向餐饮企业提出。赔偿,请问本市是否有关于餐饮企业出餐后必须将菜品留样一段时间的相关规定,如有的话具体是怎么样的。

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话,那消费者应当如何举证证明?相关腹泻确系商家的食物不洁导致呢

另外,本市有哪些鉴定机构可以进行相关食品安全问题鉴定?名录在哪里找?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4-08-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反映事项,我委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联系,告知您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1规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消费者如果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可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获得我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信息可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查询。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请您对本次回复进行满意度评价!

 

市市场监管委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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