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住建委答复物业费超标问题,应咨询市监局
尊敬的市监局同志:
我是团泊西区荣锦园小区的业主,该小区是新建商品房住宅。我于2020年底入住该小区后,和广大业主一样,都感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拟定的物业收费价格明显畸高。后通过不断向官方咨询才了解到,天津市政府已经于2015年出台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津发改价(2015)541号文件-《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该法规文件中,明文要求普通商品房住宅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拟定的基础物业费价格,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即根据实际的物业服务水平选择政府指导价中的任一级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的收费价格),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这是该法规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但荣锦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的基本收费价格已大大超出了指导价规定的范围。明显属于严重违规。
于是我咨询了住建委,住建委回复:普通商品房住宅确实应该适用于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但因为其本部门没有权限确认小区的住宅性质,所以无法确定荣锦园是否属于普通商品房住宅。让我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目前静海区规划局已明确告知我:荣锦园就是很常规的普通商品房住宅。故在此情形下,事实已经很清楚,荣锦园物业公司拟定的前期物业服务的基础价格确实严重违反了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且违反的是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问相关主管部门为什么没有按照法规要求在当初的审核中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