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严* 提问时间:2024-07-30

标题:住建委答复物业费超标问题,应咨询市监局

尊敬的市监局同志:

我是团泊西区荣锦园小区的业主,该小区是新建商品房住宅。我于2020年底入住该小区后,和广大业主一样,都感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拟定的物业收费价格明显畸高。后通过不断向官方咨询才了解到,天津市政府已经于2015年出台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津发改价(2015)541号文件-《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在该法规文件中,明文要求普通商品房住宅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拟定的基础物业费价格,必须执行政府指导价(即根据实际的物业服务水平选择政府指导价中的任一级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的收费价格),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这是该法规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但荣锦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的基本收费价格已大大超出了指导价规定的范围。明显属于严重违规。

于是我咨询了住建委,住建委回复:普通商品房住宅确实应该适用于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但因为其本部门没有权限确认小区的住宅性质,所以无法确定荣锦园是否属于普通商品房住宅。让我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目前静海区规划局已明确告知我:荣锦园就是很常规的普通商品房住宅。故在此情形下,事实已经很清楚,荣锦园物业公司拟定的前期物业服务的基础价格确实严重违反了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且违反的是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问相关主管部门为什么没有按照法规要求在当初的审核中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止?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4-08-28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4年8月8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该项目(荣锦园)为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费价格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购房时已对合同内容进行了书面确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招投标备案机关为市级住建部门。区级住建部门对普通住宅小区的界定无相关政策依据,建议您咨询政策发布部门。

2024年8月23日,区住建委已与您电话沟通,将上述情况向您进行了反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住建委

2024年8月28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