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4-07-29

标题:社保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范畴,权利义务如何约定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医保局:

1. 请问目前天津市的社保和医保是否属于合同范畴?(不一定属于商业合同,例如政府录用公务员也不是一般的企业人事合同)

2. 如果不属于合同范畴,那么属于什么?依据是什么?

3. 参保缴费人与社保中心、医保中心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什么来约定的?又是怎样来约束的?

请市人社局对本人回复以上问题,以便司法使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4-08-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关待遇的获取也是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而商业保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商业行为。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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