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齐** 提问时间:2024-07-29

标题:团泊湖承包的问题、及承包合同公示

团泊湖是鸟类保护区,但是总有人声称,承包了团泊湖水库,禁止钓友在团泊湖休闲垂钓。

问题一:团泊湖是否被私人或者某公司承包?

问题二:如果团泊湖被承包,请公示承包区域。

问题三:如果团泊湖被承包,请公示承包合同,以便钓友确认是水治理承包合同,还是养殖承包合同。

问题四:如果不是养殖合同,为何团泊湖区域开设了两个盈利性垂钓园?休闲野钓禁止,垂钓园可以开设?

问题五:自称承包了团泊湖水库的人员,是否有执法权没收钓友渔具。请予以明示。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4-08-02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静海区团泊湖(水库)为国有区管水库,具有显著生态功能,属湿地范畴,其管理遵循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类行为。团泊鸟保委日常管理禁止钓鱼,主要依据有三点:1.团泊水库里的鱼是国家资产资源,任何人不得侵占;2.鱼类资源对改善水质、稳定生态结构具有重要作用,私自垂钓行为不利于水库保持生态平衡;3.团泊水库堤岸湿滑、地面不平,很容易发生溺水危险。团泊水库范围内禁止钓鱼的管理事项,与团泊湖(水库)是否承包没有关系。虽然钓鱼一般是不犯法的,但根据具体情况,垂钓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捕捞”,严重的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一:团泊湖是否被私人或者某公司承包?答:是。

问题二:如果团泊湖被承包,请公示承包区域。答:生态捕捞区域为团泊湖东部非鸟类保护区范围,为保护国家资产资源,实行团泊湖全域管理。

问题三:如果团泊湖被承包,请公示承包合同,以便钓友确认是水治理承包合同,还是养殖承包合同。答:合同主要事项包括生态捕捞、秩序维护。问题四:如果不是养殖合同,为何团泊湖区域开设了两个盈利性垂钓园?答:申辉(天津)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团泊水库东南角约1000亩水面开展休闲垂钓项目,与前述承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事项,不是两个盈利性垂钓园。

问题四:休闲野钓禁止,垂钓园可以开设?答:东南角水域相对独立,通过水闸与团泊水库大水面连通,垂钓园项目符合湿地保护利用方向。私自休闲野钓行为侵犯国有财产,影响生态平衡,扰乱公共秩序,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具有社会危害性。

问题五:自称承包了团泊湖水库的人员,是否有执法权没收钓友渔具。答:没有执法权没收渔具。如您遇到此类情况,建议报警处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团泊鸟保委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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