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孟** 提问时间:2024-07-27

标题:《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咨询

您好

我查阅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https://zfcxjs.tj.gov.cn/xxgk_70/zcwj/wfwj/zcxwj/202401/t20240118_6512611.html。

其内容没有详细的描述,如何做物业才是规范的,比如公示内容中,什么内容需要公示,什么内容不需要公示,公式多长时间,公民应如何了解其详细内容,用来形成对物业企业的监督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8-06 是否超时:是

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23〕6号)附件《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的“业主委员会评价因素及分值表”中,已对公示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物业服务意见箱”、“业主委员会工作意见箱”、“政策法规宣传栏”、“管理规约公开栏”和“项目事务公示栏”。在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经理名字、联系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示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公示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各岗位服务人员配置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公布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规定申请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并建立维修资金使用档案等内容。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工作。同时,各区住建委注重运用好评价结果,向街道(乡镇)社区推荐A级企业优先作为既有小区物业服务候选人,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约谈E级企业(项目)负责人,并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大巡视检查力度,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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