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4-07-26

标题:业委会委员参选条件及限定

请问天津市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什么?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时对不按时交物业费或与物业存在民事纠纷而暂未交纳部分物业费,是否就禁止参选业委会?或者以交纳物业费优先为限定条件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书面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8-09 是否超时:否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8月7日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 请问天津市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什么?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五至十五人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在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时对不按时交物业费或与物业存在民事纠纷而暂未交纳部分物业费,是否就禁止参选业委会?或者以交纳物业费优先为限定条件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关于您提及参选业委会的资格问题,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依据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进行确定。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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