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
你好,我司为重大危险源企业,在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条款时遇到两个问题,烦请予以解答。
请问:
1、如果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超过一年,是否为离岗,员工返岗后,上岗前是否需要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2、公司作为重大危险源企业,是否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中的“离岗一年”时间在实际执行时从严管理,公司制度可否这样规定:“员工在调岗、离岗6个月(含)以上或连续请假超过90天(含90天)以上重新上岗、转岗时,应经部门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公司与员工在安全相关制度中进行条款约定后,制度条款会通过严格的公司民主程序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