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严* 提问时间:2024-07-23

标题:已经证明确属违反了政府指导价,怎么办?

尊敬的政府同志:关于荣锦园小区的物业费标准是否违反了政府指导价?上次住建委已经明确回答:荣锦园小区如果属于是普通商品房住宅(别墅除外),确实应该适用于【2015】541号文件中的规定,即应该适用于政府指导价。但是住建委又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本部门对住宅性质进行确认的行政职权,因此本部门无法确定静海区荣锦园是否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言外之意,就是告诉我,因为贵部门无法搞清荣锦园的住宅性质,所以无法监管荣锦园的物业费是否应该适用政府指导价。

根据您的回复,我咨询了规划与自然资源局,该部门的同志明确回复:天津市的商品房住宅几乎全部属于普通商品房住宅,不存在什么普通和非普通的区别。荣锦园小区并非别墅区,属于很常见的普通商品房住宅。由此可见对普通小区住宅性质的辨别,并非难事,我们作为普通公民,通过生活的基本常识和咨询相关部门,就很快搞清楚荣锦园的住宅性质了。不知道贵部门为什么这么难?是在推诿吗?

现在,依据贵部门的回复可知,荣锦园既然属于普通商品房住宅,就应该适用于政府指导价的规定。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这是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但是该小区在前期物业合同中所规定的物业费标准已经远远超出了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属于严重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对格式化合同的规定可知,凡是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一律无效。不明白为什么贵部门还要我们遵守这样的违法无效条款?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4-07-29 是否超时:否

严*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了解,您反映的静海区荣锦园项目于2017年11月,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物业费标准,是投标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写投标文件并据实测算收费标准,最终经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确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赋予住建部门对住宅性质进行确认的行政职权,因此住建部门无法确定静海区荣锦园是否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如果市民认为荣锦园属于“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适用《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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