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津党办发〔2008〕2号)有关条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三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及行业指导意见,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综上,事业单位在相关政策框架内,行使用人自主权,自行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以及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