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供暖滞纳金及收费标准调整问题
本人于今年2024年4月购买了一套法拍房,开发商存在2020年供暖费,2021-2023年热能损耗补偿费,及20年供暖费滞纳金三项欠费。问题如下:
1、违约金累计时间问题。供热公司认为20年供暖欠费的违约金需要计算到24年。但是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热单位对逾期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2014年城建委做过明确的补充说明(图片后附)违约金收取自当年1月1日开始到供热站强停之日截止,根据我的情况应该是收取20年1月1日20年9月30日每日千分之二违约金。请问供热公司停热期间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同时继续累计违约金的算法是否合理?
2、单价前后变动问题。20-23年收费标准为40元/平米,收费面积为113平米(房本110.32)。现供热公司已根据《办法》第十三条将24年收费标准调整为25元/平米,收费面积99平米。请问同一套房屋的属性及用途应该是从批地开始就有明确规定的,为什么前后执行两个标准收费?根据《办法》第十一条及十二条,是否应该按照24年的标准重新计算20-23年的计费价格和计费面积?
3、疑似违背上位法问题。《民法典》规定合同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20%。按照供热公司的算法违约金超过主合同金额200%以上,按照《办法》计算违约金也高达54%。此种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民法典》